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

2023-03-29 来源:点击数:1023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7日
  修订时间:2022年8月12日
  发布机构:中国证监会
  目的: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2日
  修订时间:2023年3月24日
  发布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
  目的: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的自律管理,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符合《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执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会员、机构、个人在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廉洁从业规定的基本原则
  三个不得:
  • 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 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 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 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 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 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 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 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 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 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 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 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 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交易者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向特定交易者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招揽交易者,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泄露交易者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践行信义义务,忠实于客户利益,落实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或者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者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研究报告或者观点;
  (三)将期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违规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对象;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其他风险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违规提供交易通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内幕交易,或者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相互交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为交易者提供期货配资、非法融资或者变相非法融资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通过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 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关联公司之间、与交易者之间、在服务的不同交易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未公平对待交易者;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一、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要求与其合作的居间人如实向交易者告知居间身份,说明期货公司、交易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展业过程中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十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其他相关业务的具体要求:
  (一)期货经营机构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产品代销、中间介绍等服务中,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不得利用本机构或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在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虚增费用进行利益输送。
  (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居间人管理、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业务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通过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