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期货交易者:
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各期货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工作要求,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现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相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交易者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实际控制关系、实际控制关系变更相关信息。
四、期货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制度和规定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交易、持仓等合并计算。
五、根据交易所规定,交易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回避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本提示无法揭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所有内容和全部情形,交易者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请您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交易所规定,自觉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义务,不要违规出借自身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规范自身期货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